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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42年12月29日總統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二十一條(原名稱:公務員交代條例)
  • 法務類
  • 法務部 100.01.24. 法律字第0999055414號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笫18條規定,財物移交不清者,得就其財產移送該管法院強制執行,所稱 「該管法院」,即係指受理強制執行之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時並須取得執行名義始得為之 ,而強制執行所須之執行名義,種類不一,應視具體個案事實及相關法規而定
  •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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