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內政/民政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內政部臺內民字第097007160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五條
  • 外交類
  • 外交部 98.09.23. 部授領三字第0987000502號
  • 關於民眾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文件回國申辦各項事宜時,為避免造成國人對政府間行政 不協調之困擾,建請教育部檢視現行各項法規命令,並參酌前述意旨修正,並另轉知轄管機 關(構)、學校於受理各項申請案時,倘要求國外文件應附經驗證之中文譯本,則該中文譯 本除可由我駐外館處驗證原文件時一併驗證外,亦可於原文件經外館驗證後,由國內公證人 認證
  •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