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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17420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增訂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三、第十五條之四、第十五之五、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
  • 營建類
  • 內政部 101.11.26. 內授營綜字第1010811163號
  • 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向土地或建築物承購人收取 按承購價額百分之一費用,作為繳交該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以改善該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 設施(含聯外道路)之興建、維護或改善使用,具有開發影響費類似性質,得免依區域計畫 法第15條之 3徵收開發影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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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類
  • 法務部 99.12.02. 法律字第0999049255號
  • 承租人擅自於原承租之國有土地上搭建違規建物,該等行為如屬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管制而使 用國有土地,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因該處分 本質上不具裁罰性,非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似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刑罰優先原 則之適用,則 主管機關自無待該刑事訴訟程序確定,即得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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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類
  • 法務部 99.08.10. 法律字第0999031664號
  • 行政程序法所稱「共同利益」,係指在同一行政程序中,對於特定之行政程序標的(如行政 處分),多數當事人立於相同地位,具有共同法律上利益而言,如僅具事實上利益者,不屬 之,惟如何認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 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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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類
  • 法務部 99.02.23. 法律字第0980042652號
  • 對於行為人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在農牧用地興建房舍作為土雞城使用,其裁處權時效起算之時 點,應依行為人違反義務行為之態樣,究屬行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雖然裁處權時效 業已失權而不得再裁罰時,主管機關對該違法狀態仍得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限 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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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類
  • 法務部 98.12.30. 法律字第0980035428號
  • 關於檢舉違規使用農地案件,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 1項及第 2項及都市計畫法第79 條第 1項等規定,應視個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態樣,依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審認其裁處 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如裁處權時效業已失權而不再裁罰,主管機關對該違法之行為仍得依前 開規定處分之,但該處分係單純命違反義務人除去違法行為,因不具裁罰性,如義務人不遵 從法律所課予限期改善之義務,主管機關可另依上開規定按次處罰,此則屬行政罰性質,其 裁處權時效自義務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命改善期限終了時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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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建類
  • 內政部 98.12.21. 台內營字第0980218072號函
  • 有關位屬山坡地範圍土地未經申請許可亦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擅自在農牧用地上興建建物、 舖設水泥地面、水池、棚架、草坪等作為民宿使用,其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行為究應依水土 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抑或依區域計畫法辦理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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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業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11.19. 農授水保字第0981851916號
  • 按法律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除另有規定外,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而不 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因此山坡地範圍土地未經申請許可及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便擅自興 建建物作為民宿使用,按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 」而言,應優先適用「水土保持法」,又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目的,依授權依據區 域計畫法第15條其管制之目的係為執行「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與水土保持法第 1條 之規定,二者就管制目的及作用事項似不相同,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5條之規定 ,即逕認「水土保持法」為「區域計畫法」之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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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類
  • 法務部 98.06.09. 法律字第0980012616號
  • 關於行為人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相關規定,其罰鍰裁處權時效之計算,係以違反該法管制規定 「使用」土地之行為終了為其起算時點,至於,該行為何時終了,則應視該個案事實而定, 並且該法第22條尚未涉及刑罰之問題,非行政罰,自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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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類
  • 法務部 98.02.26. 法律字第0980003096號
  • 主管機關就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之行為,於課處行為人罰鍰後,應否再依同法第21條 第 1項後段命義務人於限期內為「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或「強制拆除」等不利處分,應視具體個案管制之事實是否存在、管制之手段是否合理、必 要且符合規範目的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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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類
  • 法務部 97.08.04. 法律字第0970024743號
  • 有關先行建築所應適用之法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從新從優原則,「行為時」於先行建築 擬補行申請執照案件,係指向主管機關「申請受理時」,而非先行建築之「違規行為時」且 「各機關受理」與「處理程序」於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制度,應以同一法令明定之處理程序 ,而認自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向政府申請時即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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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類
  • 法務部 97.04.24. 法律字第0970013315號
  • 違反區域計畫法管制使用土地之繼承人,因繼受土地而負有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之義務,經 主管機關依規定通知其履行而不遵從者,除得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並收取費用,或依行 政執行法規定執行外,亦得以其為另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移送司 法機關為刑事處罰,且基於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如處以刑事罰者,則不再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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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類
  • 法務部 96.12.26. 法律字第0960043160號
  • 信託關係之成立,除須有信託財產之移轉或其他處分外,尚須受託人因此取得信託財產之管 理或處分權限;倘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並無管理或處分之權限而屬於消極信託者,因消極信 託之受託人僅為信託財產之形式所有人,似不符合信託法第 1 條所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 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要件,從而應非屬我國信託法上所稱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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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類
  • 法務部 96.09.03. 法律字第0960027246號
  • 在於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因行為單一,且違反數個規定之效果 均為罰鍰,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並依 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係稱此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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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建類
  • 內政部 95.09.20. 台內營字第0950805765號函
  • 關於邱月娥君拍定取得高雄縣大樹鄉姑婆寮段213-12地號土地上未經申請核准鐵架屋涉及違 反區域計畫法,該拍定人若未於裁處期限內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是否可續依區域計畫法第22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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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建類
  • 內政部營建署 92.05.15. 台內營字第0920086112號函
  • 非都市土地開發涉及使用分區變更案件,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所為之許可應為獨立之行政處分,自本部開發許可函送達日起已生效力,其開 發許可之處理程序應已終結,是其應負擔之開發義務自應依作成開發許可處分當時之法令規 定及附隨之條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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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建類
  • 內政部 91.03.19. 內授營建管字第0900018726號函
  • 主旨:有關奉交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函轉貴府函詢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 項第三款規定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原建築基地面積及樓地板面積認定要點第二條規定: 「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所謂「實施建築管理前」之 基準日期為何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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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建類
  • 內政部營建署 91.03.19. 內授營建管字第0900018726號函
  • 主旨:有關奉交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函轉貴府函詢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 項第三款規定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原建築基地面積及樓地板面積認定要點第二條規定: 「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所謂「實施建築管理前」之 基準日期為何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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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建類
  • 內政部營建署90.05.24. 台內營字第9083738號函
  • 關於一定面積以下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委託貴 府代為審議,並自本(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乙案,業經本部以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臺九 十內營字第九0八三七三七號公告,茲檢送上開公告乙份,請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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