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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293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八條

    戒治處分應先於徒刑、拘役、感訓處分、保護處分及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
    執行之。
    法院或檢察署借提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應於當日解還;當日不能解還者,
    寄禁於當地或鄰近地區之戒治所,其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受戒治人因刑事案件經偵審機關借提,為本案羈押者,其原執行之戒治處
    分中斷,於其解還之日接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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