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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之一(不服行政處分之處理)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中央主管機關依
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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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2年8月11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3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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