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700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四條條文
  • 法務類
  • 法務部 103.08.06. 法律字第10303508300號
  • 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養地租約,承租人與其非最初訂約時同戶籍原共同耕作(養 殖)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訂定租賃權轉契約書或承租人名義變更契約書,向出租機關申 請換約續租,原租約效力之認定疑義 1案
  •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 農業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08.20. 農授水保字第0981850820號函
  • 關於建築物完成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此二法律公布之前,如僅屬補照之程序 行為,應不受前述二項法律之規範,惟就使用安全之考量,申請補發使用執照,則水土保持 計畫部分,應經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認定無需開挖整地且水土保持安全無 虞者,則無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
  •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 地政類
  • 法務部 80.10.21. (80) 法律字第15777號
  • 一、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山胞開發 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承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 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山胞為限。......」暨山胞保留 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用滿五年經查明 屬實者,由省 (市) 政府民政廳 (局) 會同地上權人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前開規定,山胞須符合法定要件,始得取得山地保留地土地 所有權,尚難逕賦予山胞山地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二 又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三章貸款 人民自建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簽 訂契約之日起,貸款機關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 。」析其文義並無明文規定法定抵押權之標的須以所有權為限,如國民住宅條例之立 法意旨並未排除地上權得作為法定抵押權之標的,則依同條例第一條後段之規定:「 ......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似得參照適用民法第八百八 十二條及第八百八十三條 ,而以地上權作為法定抵押權之標的。
  •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 地政類
  • 法務部 80.10.12. (80) 法律字第15286號
  • 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山胞開發並取得 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 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山胞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其立 法目的在保障山胞權益,使具有山胞身分者,始能取得山地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及所有 權;且就其所有權之移轉,規定其承受人以山胞為限。該條例就山地保留地之地上權等他項 權利之移轉,雖未明定其繼承人之身分,但就該條例輔導山胞開發山地保留地之立法目的言 ,其繼承人仍以具山胞身分者為當。本件山胞於辦妥山地保留地地上權設定登記後,其繼承 人於其死亡前嫁與平地人為妻,倘依臺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該山胞之 女喪失山胞身分,則依前開說明,該女子不得繼承山地保留地他項權利。
  •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