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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13-09-1001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078300號令修正名稱及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九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條文(原名稱: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
  • 建設類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02.03.26.簽見
  • ※投資人因本府准許投資興建市場之授益處分所取得之行政法上權利,性質上既屬一身專屬 性之權利,依民法第1148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即不得為繼承之標的。本府核准投資興建 民權市場之許可處分,其效力於投資人死亡時應已消滅,其繼承人無從繼承該投資興建市 場工程之權利,亦不得據以轉讓該權利予其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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