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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
第十二條之一(公文為電子文件之管理)
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 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條(公文之定義)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