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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110018201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至第七條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一至附表八、附表十
  • 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七條(主管機關應訂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並得稽核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

    維護情形) 主管機關應衡酌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業務之重要性與機敏性、機關層級、保有或處理 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及性質等條件,訂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分級; 其分級基準、等級變更申請、義務內容、專責人員之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稽核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其稽核之頻率、內容與方法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特定非公務機關受前項之稽核,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向主 管機關提出改善報告,並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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