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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七條(主管機關應訂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並得稽核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
維護情形) 主管機關應衡酌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業務之重要性與機敏性、機關層級、保有或處理 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及性質等條件,訂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分級; 其分級基準、等級變更申請、義務內容、專責人員之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稽核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其稽核之頻率、內容與方法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特定非公務機關受前項之稽核,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向主 管機關提出改善報告,並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