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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四十三條(施行細則之訂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30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六條之一、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二條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