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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八條(運安會適時發布調查之相關資訊)
依本法所為運輸事故調查消息之發布,統一由運安會為之。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權限者,不 在此限。 運安會於運輸事故調查過程中,應適時發布調查相關資訊。
第二十條(參與調查工作)參與運輸事故調查之人員,應於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下,從事調查作業。
第二十一條(保密義務)除運安會指定之發言人及運安會網站所公布之資料外,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於調 查中不得對外揭露任何運輸事故調查相關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