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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五十二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規定)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之內容、保管、利用、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內政/戶政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9024560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六十一條,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原名稱: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