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01040588號、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25382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條文
  • 兵役法 第三十四條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或軍事訓練計畫徵集入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 役軍事訓練,以每年一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 適於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徵集之。 於國防軍事無妨礙,且志願服役者滿足兵額時,得停止徵集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服常備兵現役 ,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志願服役者不能滿足兵額時,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 徵兵檢查合格男子依前項規定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時間及年次,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檢 討兵額及兵源狀況,於一年前陳報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查照後公告之;回復徵集時,亦同 。 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