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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內政/地政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10264095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條條文及第六條附表一
  • 區域計畫法 第十五條(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 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 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 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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