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一條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區域計畫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 ,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十四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 地與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檢討之作業方式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使用分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使用分區之更正。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辦理使用分區之劃定或檢討變更。 三、面積未達一公頃使用分區之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