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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00809398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五十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 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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