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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關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2102904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八條至第十條條文
  • 關稅法 第十四條

    轉運、轉口貨物之通關,應填具貨物艙單、轉運申請書及其他轉運、轉口 必備之有關文件,由運輸工具負責人、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承攬業者 或財政部指定之業者向海關申報。 轉運、轉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第一項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管理、指定之業者與前項 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就轉運、轉口貨物、貨櫃之存放、移動、通關、管 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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