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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四十六條(國有土地放租放領實施辦法之訂定)
國有耕地得提供為放租或放領之用;其放租、放領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之。 邊際及海岸地可闢為觀光或作海水浴場等事業用者,得提供利用辦理放租;可供造林、農墾 、養殖等事業用者,得辦理放租或放領。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