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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財政部臺財產接字第1030039417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五條,法自發布日施行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六十七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應適用第六十八條之情形者 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 其遺產。 被繼承人之遺產依法應登記者,遺產管理人應向該管登記機關登記。 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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