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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僑民教育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112503256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十九條

    清寒僑生助學金及優秀僑生獎學金之核發,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 。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工讀或學習扶助補助、在學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之核 發,由僑務主管機關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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