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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法務/法律事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773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十四條(損害人民權利之賠償)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 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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