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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35100324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及第六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 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六、示範計畫核定後,轄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交通部運輸研究 所或交通部公路總局要求,定期依規定提供受補助車輛之營運資料, 營運前三年每年應達成下列條件: (一)車隊平均每車年營運里程至少應達四萬公里;其計算方式為申 請補助車輛於示範路線之行駛里程。 (二)每年班次妥善率至少應達百分之九十八;其計算方式為實際營 運行駛班次數(班次)/應營運行駛班次總數(班次),其中 備援車行駛班次以正常保養、排修,並預先報備核准者為準, 其餘以備援車行駛之班次不予採計,並自開始營運日起算。 (三)取得國產化達成度證明文件;依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車 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之國產化項目及時程,車輛車型 完成逐年增加應予國產化項目。

  • 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

    六、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資格符合性,由本部會同經濟部及相關單位成立 審查會審查,審查會組成規定如附件三,審查會下設車輛安全及法規 、國產化及技術兩分組辦理資格審查,分組審查後並召開工作小組會 議進行初審,工作小組會議初審後續由審查會進行審查。 審查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議決議應有出席 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前項委員為機關代表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專家學者則須親自出席 。 車輛安全及法規分組、國產化及技術分組於審查作業時,得對電動大 客車車輛業者進行現場訪視,其範圍除至電動大客車製(打)造之生 產現場進行外,亦可對實際運行車輛或庫存場所進行抽驗,電動大客 車業者並應配合提供產品之採購、品檢、生產或庫存等佐證資料,並 配合分組現場訪視,不得拒絕之。 國產化及技術分組審查評估項目與權重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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