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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企創字第11303000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第七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績優創育機構及經理人選拔表揚要點)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三十條(技術研究機構或場所之設立)

    為協助中小企業研究發展,主管機關得與適當之技術研究機構合作,設立專為中小企業提供 研究、試驗、開發技術、產品及服務之機構或場所。 中小企業得支付費用,申請利用前項機構或場所之設備,從事試驗研究。

    第四條(輔導或獎勵措施)

    主管機關為達成本條例目的,應就左列事項,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獎勵措施: 一、市場之調查及開發。 二、經營合理化之促進。 三、相互合作之推動。 四、生產因素及技術之取得與確保。 五、人才之培育。 六、其他有關中小企業之創辦或健全發展之事項。 主管機關研擬前項政策、法規、措施時,除應促進小規模企業經營之改善與發展外,在金融 、稅制及其他有關方面,不得有不公平之待遇。 中央主管機關就前二項之實施情形、檢討結果及未來展望,應於每年度終了發布中小企業白 皮書,並書明用於中小企業之所有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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