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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 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 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 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 政部定之。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 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 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 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 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 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38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50870865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一;刪除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五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