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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21900098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檢驗方法之訂定)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 其檢驗方法,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定檢驗方法者,得依國 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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