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60101310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九條(防止傳染病傳入、傳出國(境)得採行措施)

    主管機關為防止傳染病傳入、出國(境),得商請相關機關採行下列措施: 一、對入、出國(境)之人員、運輸工具及其所載物品,採行必要防疫、檢疫措施,並得徵 收費用。 二、依防疫需要,請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或代理人,提供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 文件,且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並應保持運輸工具之衛生。 對於前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相關防疫、檢疫措施與所需之場地及設施,相關主管機關應配 合提供或辦理。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檢疫方式、程序、管制措施、處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則;其費用徵 收之對象、金額、繳納方式、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