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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60000998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條文
  • 傳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四條

    前條之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經依規定予以撲殺、銷毀、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 處置時,除其媒介傳染病之原因係由於所有人、管理人之違法行為或所有人、管理人未立 即配合處理者不予補償外,地方主管機關應評定其價格,酌給補償費。 前項補償之申請資格、程序、認定、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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