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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20101706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 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條

    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 前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 受害發生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基金。 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 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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