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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50100349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 傳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條(防治藥品器材之儲備)

    主管機關及醫療機構應充分儲備各項防治傳染病之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 前項防疫藥品、器材與防護裝備之儲備、調度、通報、屆效處理、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建立疫情監視、預警及防疫資源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傳染病通報流程、流行疫情調查方式,並建立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預 警及防疫資源系統;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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