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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條(防治藥品器材之儲備)
主管機關及醫療機構應充分儲備各項防治傳染病之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 前項防疫藥品、器材與防護裝備之儲備、調度、通報、屆效處理、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建立疫情監視、預警及防疫資源系統)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傳染病通報流程、流行疫情調查方式,並建立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預 警及防疫資源系統;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