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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0010202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十四條,除第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第十九條,自發布一年後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條(生物材料之持有保存及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對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依危險程度之高低,建立分級管理制度。 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 第一項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範圍、持有、使用者之資格條件、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方式、陳報 主管機關事項與前項輸出入之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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