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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一、經查獲有施用或販賣毒品之行為。 二、經查獲意圖營利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三、與前款之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前項講習之課程、時數、執行單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7000003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原名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