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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9010193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條文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十三條(醫事人員之通報義務)

    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其通報程序與內容,由中央主 管機關訂定之。 主管機關為防治需要,得要求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供感染者之相關檢驗結果及治 療情形,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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