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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五條
為生產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防疫物資,於必要時,各級 政府機關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其生產設 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前項徵用、調用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