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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20100809號、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612080號令廢止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四條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請 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 得額中減除。其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 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同。 前項給付員工之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前項 規定。 第一項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及減除方式、申 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並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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