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84年6月5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84028174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三十一條(保險事故之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醫療辦法,給予門 診或住院診療服務;醫師並得交付處方箋予保險對象至藥局調劑。 前項醫療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一項藥品之交付,依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