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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三十一條(保險事故之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醫療辦法,給予門 診或住院診療服務;醫師並得交付處方箋予保險對象至藥局調劑。 前項醫療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一項藥品之交付,依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辦理。
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醫療辦法,給予門 診或住院診療服務;醫師並得交付處方箋予保險對象至藥局調劑。 前項醫療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一項藥品之交付,依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