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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企字第112068109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三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法案件函送偵辦注意事項)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八十一條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 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 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因該事由已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之應領醫療費用內扣除。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前項規定行為,其情節重大者,保險人應公告其名稱 、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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