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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八條(董監事之遴選)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人 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前項之政府有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 董事、監事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