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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設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專家學者、民間保 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組織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農業部農林業字第112170202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一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