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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第十六條(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設置)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 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定期監督及管理 動物之科學應用;其中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人。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組成、任務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