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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7172191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二條
  • 森林法 第四十五條(林產物運銷須經許可及查驗)

    凡伐採林產物,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查驗,始得運銷;其伐採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伐 採時應遵行事項及伐採查驗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在林產物搬運道路重要地點,設林產物檢查站,檢查林產物。 前項主管機關或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認為必要時,得檢查林產物採取人之 伐採許可證、帳簿及器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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