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農業部農林業字第112162475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 森林法 第四十八條之一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設置造林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水權費提撥。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 三、違反本法之罰鍰。 四、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 五、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捐贈。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水權費及第四款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比例,由中央水 利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回饋金應於核發山坡地開發利 用許可時通知繳交,其繳交義務人、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程序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