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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得於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視地方灌溉需求成立水利小組;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名 ,為無給職,協助推動各該水利小組之灌溉用水管理。 前項水利小組之成立、任務、成員組成、小組長產生方式與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於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視地方灌溉需求成立水利小組;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名 ,為無給職,協助推動各該水利小組之灌溉用水管理。 前項水利小組之成立、任務、成員組成、小組長產生方式與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