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090201119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三條,自110年1月1日施行
  • 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特種基金之預算編製程序與收支保管辦法之決定)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 之,並送立法院。

  • 農田水利法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及維護第十八條所定灌溉管理組織之營運,應設置農田水利事 業作業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許 可時所收取規費及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向使用者收取費用之收入。 三、租金及利息收入。 四、資產處分或活化收益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作業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之支出。 二、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務之支出。 三、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費。 四、原農田水利會所屬農田水利設施所需使用土地之承租或用地取得事項之支出。 五、其他與農田水利事業有關支出。 第一項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應依各農田水利事業分別設置專戶。 第一項各款收入免徵營業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