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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8170093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五點,並自108年7月29日生效(原名稱: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
  •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二十四條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 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或輸出,以產地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 存所需獵捕者為限。 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須提出前項證明文件。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 及產製品者,準用本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

    第二十七條

    申請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物種者,應檢附有關資料,並提出對國內動植物 影響評估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輸入之野生動物,應定期進行調查追蹤;於發 現該野生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虞時,應責令所有人或占有人限期提預防或 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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