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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三十六條
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除其 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或其類似之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11867059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