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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勞工/組織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勞動部勞動福1字第1100135341B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之一條文
  • 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五條(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 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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