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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環境部環部化字第1138102890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 災害防救法 第三十六條

    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除其 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或其類似之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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