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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章則及辦事細則另定之,經理事 會通過後施行,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和金管會備查。本會執行政府委託辦理事項,得經理 事會決議,設置專責處理單位。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90138873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發布全文十五條(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託管字第1090001041號函內政部)(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託管字第10900010411號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