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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8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8980號函准予備查)
  •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第三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本法設置薪資 報酬委員會者,應訂定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其內容應至少記載下列 事項: 一、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組成、人數及任期。 二、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職權。 三、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事規則。 四、薪資報酬委員會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 前項組織規程之訂定,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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