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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30014016號函修正發布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並自103年7月2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30024704號函)
  • 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應訂定事項)

    證券交易所除分別訂定各項準則外,應於其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中,將有關左列各款事項 詳細訂定之: 一、有價證券之上市。 二、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使用。 三、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受託。 四、市場集會之開閉與停止。 五、買賣種類。 六、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間進行買賣有價證券之程序,及買賣契約成立之方法。 七、買賣單位。 八、價格升降單位及幅度。 九、結算及交割日期與方法。 十、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數量、價格、撮合成交情形等交易資訊之即時揭露。 十一、其他有關買賣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訂定,不得違反法令之規定;其有關證券商利益事項,並應先徵詢證券商同業 公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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